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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签订校企(政)社会服务合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学校现对税务咨询、资料翻译、管理及教学方案设计等非研究技术性的校企(政)社会服务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技术类社会服务合同使用专用合同模板

根据学校社会服务与科研活动实际,科研院专门制定了《河北工业大学一般社会服务、咨询委托合同(通用版)》(附件1)模板。该模板的适用范围为:除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外,各类非技术研究性的一般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服务、法律咨询、管理(教学)方案设计等。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科研人员签订的非技术研究性的一般社会服务项目不得套用原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模板,应统一使用科研院制定的《一般社会服务、咨询委托合同(通用版)》模板。

二、非技术类社会服务合同使用专用审批选项

科研院已对合同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在OA审批系统合同类型中新增其他(一般社会服务、咨询合同)选项。其中,技术类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许可)仍按原审批操作选择对应类型。一般社会服务、咨询合同(如翻译、法律咨询、方案设计等)须选择其他(一般社会服务、咨询合同)选项,按分流路径审批。

三、其他非技术类合同

科研院主要负责与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直接相关的合同签订与管理工作。非技术性培训类项目,不再由科研院负责签订。如:面向社会或企事业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含短期培训、研修班等)以及利用学校公共资源开展的大规模的培训、服务等合同,由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签订和管理。同时,学校原则上不签订会务承接类合同。

四、工作要求

请各二级学院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全体科研人员,确保相关人员知悉新合同模板、新审批流程及归口管理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增合同须严格按照上述分类要求签订,确保学校各类合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6年4月23日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一般社会服务、咨询委托合同(通用版)》模板

附件: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一般社会服务咨询合同(通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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