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 学生工作 > 学工信息 > 列表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0-12-29 12:01:00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原则上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资助标准根据河北省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廊坊分校在籍学生数为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将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廊坊分校。如遇省、市、学校最新政策,按政策规定进行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由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廊坊分校评审小组,各学院、廊坊分校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

第十条  各学院、廊坊分校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审核申请学生资格,确定本单位拟推荐学生名单,并提交各学院、廊坊分校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廊坊分校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廊坊分校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视情况处理,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学院、廊坊分校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在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名单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各学院、廊坊分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廊坊分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学院、廊坊分校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广泛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请;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相关材料的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弄虚作假取得国家助学金;各学院、廊坊分校要严格执行本细则,评审公正,过程透明,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河北工大〔2017〕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工大〔2020〕186号-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附件:河北工大〔2020〕186号-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pdf.PDF

上一篇: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下一篇: 没有了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