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宿舍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家庭成员长期患病,负担较重的;
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的;
3、家庭缺少经济来源或为户口所在地低保户的;
家庭收入较低,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低保障线的低保家庭或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4、孤儿、单亲家庭等缺少经济来源的;
5、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
6、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的;
7、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调查认为可以申请认定的。
第九条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酗酒、吸烟、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4、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5、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一学期内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经学院教育仍不改进的;
6、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7、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
第十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自行放弃下一年度认定申请的;
2、自行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3、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
4、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当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十一条 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孤残学生,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认定工作组有相关材料证明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上级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预算,确定本年度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在宣传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并负责收集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4),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低保证、父母失业证等)向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提交《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年课业总结进行申请,由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结合学院认定工作组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认定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推荐资格,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劳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还享有学校开展的其他各项资助活动推荐资格。
第二十七条廊坊分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